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洪瑋澤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被 告 蘇明亮
蘇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
,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
之金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萬54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萬3,63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被告 項目 金額 起訖日 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蘇明亮 本金 350萬元 - - 350萬元 利息 計算本金 - - - 175萬元 自114年5月26日起至114年6月16日之起訴前一日止 5% 5,274元 蘇明煌 本金 350萬元 - - 350萬元 利息 計算本金 - - - 175萬元 自114年5月26日起至114年6月16日之起訴前一日止 5% 5,274元 總計 701萬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