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00號
CYDV,114,補,300,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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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陳啟瑞

陳建陸

陳建源

陳劉玉葉

被 告 陳良

林沛語
李旻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774元,逾期駁回其
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查上開土
地之面積為729.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000元
,原告之應有部分共計為1/3,以上有土地謄本可證。爰以
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1,215,500元【(729.3×5000
)/3】。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21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77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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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