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郭坤山
訴訟代理人 葉昱慧律師
被 告 郭雪鳳
郭瑛綺
郭鈞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9,1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