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林郎宗維
被 告 李持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
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0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