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9號
CYDV,114,補,209,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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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元泰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護國義民公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3,133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73平方公尺 2,416,300元 計算式:73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33,100元/平方公尺=2,416,300元 2 被告占用上開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56,833元 合計 2,573,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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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