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67號
CYDV,114,補,167,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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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嘉義縣番路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博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番路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920元【註:本件坐落嘉義縣○路鄉○○段00000地號土地,於民
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630元/平方公尺;系爭道路占用上揭
250-1地號土地面積合計84平方公尺(如附圖)。因此,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5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
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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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