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94號
CYDV,114,消債更,94,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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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楊浚佳

代 理 人 李政昌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浚佳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詳如債權人清冊)負有新臺幣(下同)715,153元
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
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
務總金額則有715,153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
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47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
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
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
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715,153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5,762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2,60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014元、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430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938元、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76,970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5,308元、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9,802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8,708元。以上金額,合計764,541元。 總金額合計:764,541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 收入 30,000元(太陽能板安裝工人) 聲請人未領取任何津貼或補助。 5 債務人每月費用 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1,870元 ①存款:1,870元 ②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西元2006年出廠),因車齡已經逾15年以上,殘值甚微,故不計入於財產總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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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