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29號
CYDV,114,消債更,129,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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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吳福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
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
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590元(註: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的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聲請
費1,000元。計算式:13人10份43元-1,000元=4,590元)

二、重新提出財產清冊,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包含土地、
房屋、汽車、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
、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股票、債券、基金
、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黃金、鑽石、珠寶以及數額在10,0
00元以上的現金,或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註:
例如古董、字畫、名牌皮包等。家庭用的器具、個人手機、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無須記載)】;如果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
、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
產價額、債權金額、投資金額,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
數額。
三、陳報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
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12年6月7日至114年6月6日
)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不可跳頁影印
。註: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如果最近二年內無
交易往來者:必須影印存摺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明細資
料;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存
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如果有投保儲蓄
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健康保
險,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
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影
本;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得取回解約金的數額
是多少。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
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
清償本金的數額,與尚欠本金的數額,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
原因,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
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
、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
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其中如果已在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
,得免重複記載,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
六、提出受扶養人吳黃春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最近二年度(111年度、112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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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