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何錦村
訴訟代理人 蘇春華
蘇玉惠
被 告 何錦鴻
何淑鈴
何淑瑾
何淑香
何錦宗
何錦岳
何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
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何崑盈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何錦鴻、何淑鈴、何淑瑾、何淑香、何錦宗、何錦淵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何崑盈於民國113年2月24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被繼承
人何崑盈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無法就系
爭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爰請求將被繼承人何崑盈之系爭遺
產,依附表一之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何錦岳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等(家繼簡卷第70頁 );被告何淑香以書狀表示:因工作無法到庭,對於繼承分 割不表示意見,遵從法院的協調等語(家繼簡卷第63頁); 被告何錦鴻、何淑鈴、何淑瑾、何淑香、何錦宗、何錦淵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3 0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可由法院自由 裁量,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 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1659號、68年臺上字第3247號判例參 照。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何崑盈於113年2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何崑盈之法定繼承人,應繼權利如附 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 登記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 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家調卷第25至39頁、第45至65頁 、第113頁、第117頁),足認為真正。
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何
崑盈之法定繼承人,何崑盈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無禁 止分割遺產協議,又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於開庭 時因部分被告均未到而無法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分割,是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有據。
⒊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等情 事,認前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 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乃諭知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由 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爰諭知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 種類 權利範圍/數量/價值 分割方法 1 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 土地 1/6 1672平方公尺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土地 1/6 2064平方公尺 3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000000000000 存款 11,067元及其孳息 4 臺灣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存款 3,064元及其孳息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0000000000000 存款 4,299元及其孳息 6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 存款 7,213元及其孳息 7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存款 1,000元及其孳息 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成功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存款 16,326元及其孳息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海佃分行 00000000000000 存款 21元及其孳息 10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文賢分社 0000000000000000 存款 12元及其孳息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何錦村 1/8 1/8 何錦鴻 1/8 1/8 何淑鈴 1/8 1/8 何淑瑾 1/8 1/8 何淑香 1/8 1/8 何錦宗 1/8 1/8 何錦岳 1/8 1/8 何錦淵 1/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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