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李玉敏
相 對 人 王文豹
代 理 人 林芳榮律師
關 係 人 翁文覺地政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114年度司繼字第31號民事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選任翁文覺地政士(事務所址設:嘉義縣○○鄉○○村○○00號
之19)為被繼承人郭李金盆(女,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6月1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
所:嘉義縣○○鎮○○里○○00號之2)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及抗告費用共新臺幣3,000 元由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遺產負
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相對人之原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嘉義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向鈞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經鈞院以113年度
訴字第955 號民事判決駁回,被繼承人郭李金盆為上揭土地
共有人郭其發之繼承人,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依法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案聲請之目的係為分割未辦繼承登記之共
有土地,茲因律師、地政士具有法律及土地管理專業素養,
皆熟稔不動產之管理、登記及訴訟程序,對個案管理更能周
全、權利人之權益更有保障,應請徵詢改任有意願之律師、
地政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更為適當等語,爰提起抗告求為原
裁定廢棄;或改選任有意願之律師、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
四、抗告人提出抗告後,經本院函詢關係人翁文覺地政士是否同
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關係人翁文覺地政士陳稱願意擔任
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有通知函、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
酌具地政士身分,受有土地登記之專業訓練,對於遺產之登
記及處置應屬嫻熟,且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
,當較一般人更為明瞭,足堪擔任被繼承人郭李金盆之遺產
管理人。抗告意旨求予改選任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律師
、地政士,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改任翁文
覺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