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88號
CYDV,114,司拍,88,20250609,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鄭金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1,050,000元、2,56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0年7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各①8
70,000元、②2,130,000元,並請領信用卡使用,詎料未依約
繳付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614,272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
戶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催告函暨電催紀錄等影
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5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文到五日內
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8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民工 318-6 69.98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電梯 樓梯 間 材料及 號 號 層 層 層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001 299 嘉義縣○○鄉○○村○○○街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 住商用、三層、鋼筋混凝土造 42.53 42.53 42.53 15.53 143.12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