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鼎翔
相 對 人 李祝嘉
債 務 人 郭沛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郭沛瑄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7年8月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郭沛瑄偕同相對人
為連帶保證人於112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借
款期限至113年9月7日。詎相對人等屆期未依約繳款,尚欠
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收據、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於114年5月23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
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郭沛瑄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相
對人李祝嘉於114年5月29日具狀陳報未收到8,000,000元借
款,並無此債權等語;又聲請人於114年6月6日具狀陳報借
款契約書有相對人李祝嘉連帶保證人之簽章、指印,故連帶
保證債務確實存在等語,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
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
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
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新白川 10 5,086.81 100000之747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6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共有部分、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第 八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57 嘉義市○○路00巷0號八樓 嘉義市○○○段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4層 117.36 117.36 陽台 11.58 平方公尺 全部 新白川段270建號、11,384.51平方公尺、100000分之747 建物層次突出一層:188.73平方公尺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