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鄭增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7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
29年5月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
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9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9年5月10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合計947,577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
表、催告函、郵件回執、電催記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5月15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
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下路頭 477-106 11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4940 嘉義市○○○路000巷00弄00號 嘉義市○○路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67.88 70.89 138.77 電梯樓梯間 8.16 平方 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