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瑞真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
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瑞真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
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16日上
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清償之借款債務,乃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
,有聲請狀所附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卷可憑。是依上開
說明,債權人應僅得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其逕依督促程
序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