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債 務 人 郭秀如
債 務 人 李淑喜
債 務 人 蔡政潔
債 務 人 蔡耀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郭秀如、李淑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880,46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113年6月9日
止,按年息5.343%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4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0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債務人郭秀如、李淑喜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357
元整。
㈡債務人郭秀如應向債權人給付106,652元,及自112年9月16
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止,按年息1.79%計算之利息,與自1
12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按年息3.5024%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年息3.8
20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3.9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16日起至112年10月1
5日止,逾期利息按年息1.79%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10
月16日起至113年4月15日止,逾期利息按年息3.5024%計算
之違約金,與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逾期
利息按年息3.8208%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3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利息按年息3.9708%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43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郭秀如之財產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淑喜、蔡耀堂負給付之責。
㈢債務人郭秀如應向債權人給付246,659元,及自112年9月12
日起至112年10月11日止,按年息1.79%計算之利息,與自1
12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1日止,按年息3.5024%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年息3.8
20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3.9708%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9月12日起至112年10月1
1日止,逾期利息按年息1.79%計算之違約金,與自112年10
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1日止,逾期利息按年息3.5024%計算
之違約金,暨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逾期
利息按年息3.8208%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3年5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利息按年息3.9708%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100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郭秀如之財產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政潔負給付之責。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