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675號
CYDV,114,司促,3675,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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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KA YULIANA耶卡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KA YULIANA耶卡核發支付命令,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函請債權人於
文到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債權
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
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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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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