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8號
CYDV,114,勞補,18,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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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陳祥榮
葉翃
蕭燕琴


相對人即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
2,000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
之一。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不合於第一項規
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查
本件於起訴前未經勞動調解程序,因此,本件應行勞動調解
程序,合先敘明。
二、次查,有關調解費用之徵收,勞動事件法並未規定,依同法
第15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查,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
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
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
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三、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64,243元【註:⑴本金:1,479,345
元(計算式:536,895元+548,235元+394,215元=1,479,345
元。⑵起訴前之利息:384,898元(計算式:①本金536,895元
部分,自民國109年2月28日起,至114年6月15日即起訴前一
日止:利息142,167元;②548,235元部分,自109年3月1日起
,至114年6月15日即起訴前一日止:利息145,095元;③394,
215元部分,自109年7月3日起,至114年6月15日即起訴前一
日止:利息97,636元)。以上合計,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總
共1,864,243元(計算式:1,479,345元+384,898元=1,864,2
43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2,00
0元,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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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