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全字,114年度,3號
CYDV,114,勞全,3,202506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童瀚

相 對 人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5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民國114年4月21日人事評議委員會
評議通知書及114年5月29日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通知書所記載之
決議及相關內容,於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請求撤回(撤銷)
不當懲處案件終結確定前,應停止公告;並停止其他實質上等同
於公告該內容,且會破壞聲請人名譽的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請假處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
影本之記載。
二、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業已
提出嘉義市政府民國114年6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電子
郵件對話內容、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不法侵
害事件申訴調查訪談紀錄及會談紀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字第376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
年度跟護字第1號民事裁定、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
教醫院114年4月21日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通知書及114年5月
29日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通知書等資料為證。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4年5月間以聲請人於下班時間
的行為,而根據工作守則懲處,並欲公吿於相對人院內網站
首頁。然「工作」是指上班時間,且聲請人下班當時的行為
並未影響公司的業務、秩序或名聲,故此懲處為相對人懲戒
權之不當擴張,因此請求取消此警告懲戒。然相對人欲馬上
公吿於院內首頁,此舉動影響如下:(一)院內首頁為工作必
要的網站,也是大部分院內電腦預設的首頁。警告的公告會
在首頁留置數天,等於會讓院內全部員工看到好幾天,將造
成聲請人名譽嚴重破壞,並有高機率造成聲請人的心理無法
繼續在相對人醫院內工作。(二)過去一年內被記警告,並被
公告在首頁的兩位醫師(袁醫師、許醫師)都在事後短時間內
離職,或實質退出醫院工作圈。這兩位醫師都十分優秀且專
業,但因醫師的工作很注重名譽,嘉基的工作環境也很重視
個人聲譽,在名譽破壞的情況下,將很難繼續工作下去。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命相對人
  停止公告警告二個月;並停止其他實質上等同於公告該懲處
,且會破壞聲請人名譽的行為。聲請人雖然於所述聲請定暫
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尚未能盡完全釋明之責;惟查,聲請人陳
明願意提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其釋明之欠缺,擔保應足
以補足之。因此,本件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又
  聲請人雖然在聲請狀上記載其聲請停止公告警告之期間僅為
二個月;惟查,聲請人的真意應該是聲請相對人停止公告,
並非二個月後即可公告。因此,相對人應於本院114年度勞
專調字第9號請求撤回(撤銷)不當懲處案件終結確定前,均
停止公告,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