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66號
CYDV,113,訴,966,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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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李敬恩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黃祺安律師
被 告 王寶


訴訟代理人 趙若竹律師
張景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徐桂蘭於民國92年3月29日結
婚並育有2名子女,被告則係從事推拿行業並於雲林縣虎尾
鎮開設推拿整復所。被告明知原告係徐桂蘭之配偶,竟於11
2年1月1日徐桂蘭生日當天電聯徐桂蘭祝賀生日快樂。而徐
桂蘭當日因飲酒不勝酒力,由原告攙扶回住家休息時,自徐
桂蘭手機看見被告以蝦皮賣場的私訊訊息予徐桂蘭:「想妳
」,徐桂蘭亦回傳:「想你!愛你!」等語,原告當場質問
徐桂蘭徐桂蘭坦承並提供手機相關密碼予原告,原告始知
悉被告與徐桂蘭已有婚外情一段時間,且兩人長期依賴蝦皮
賣場私訊,於111年12月30日、31日被告曾傳訊對徐桂蘭
「愛妳,好想妳」、「太性感了,不在身邊,想妳」、「我
也想妳」、「沒關係妳胖我也愛」、,徐桂蘭亦回訊:「看
了你!更想你」、「好想你」、「想你!不習慣不能隨時找
你的日子」、「我好想你喔!」等語,且於原告知悉兩人婚
外情後,被告亦曾傳:「而妳在今天打給我,說真的我是很
想訴苦,但一方面覺得有可能是妳先生打給我,因此我並不
會接,因為我知道有可能是過年那通電話被他知道了,我只
能說我很抱歉,我也知道我們是不可能的,有緣無份的無力
感時常湧上心頭,我累了,不要再打了」等有逾越一般男女
社交分際之言論。嗣被告仍不知悔改,於112年2月間竟持續
徐桂蘭聯繫,向徐桂蘭表示「愛你」,且在徐桂蘭傳送:
「沒有你我不會開心的!但是如果你女友可以達到你的標準
,我也會離開的。」等文字後,回傳:「那我寧願永遠達不
到我的標準」等語,更甚有於短時間內不斷聯繫徐桂蘭之行
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
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又徐桂蘭雖與原告成立調解而須給付25萬元,
惟原告並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亦無法院判決所認被
告「依法應分擔額」,且原告對於被告與徐桂蘭係分別請求
,自應分別酌定各自分擔額。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與徐桂蘭僅為普通朋友關係,雖有傳訊息予徐桂蘭,應
為言論自由與人格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被告係於醫院實習時認識徐桂蘭,惟兩人分別居住於雲林及
嘉義,並無實際見面、牽手或擁抱等親密行為,至多僅於網
路上互傳曖昧訊息,互傳訊息之期間亦僅短短3日,且彼此
間之訊息屬被告與徐桂蘭不受婚姻約制之言論自由與人格自
由。況兩人雖於112年1月間感受到彼此間之情意,惟當被告
於112年1月1日後某日知悉徐桂蘭係有配偶之人,清楚兩人
無法於實際生活中發展成男女交往關係,達成共識互為彼此
祝福而未有進一步往來而有所疏遠,難認已侵害原告之配偶
權且情節重大之程度。
 ㈡原告所提其與徐桂蘭間對話之光碟譯文,看不出來原告逼問
徐桂蘭的是徐桂蘭與「何人」間之互動,無足證明對話內容
係在討論徐桂蘭與「被告」之互動往來,且其上相關備註記
載,均係原告於譯文中自行加註,並非對話之人實際之對話
內容。此外,從對話內容亦可知原告不斷逼問徐桂蘭,不能
排除徐桂蘭為了趕快結束對話、擺脫原告而恣意編纂、敷衍
原告之可能,不能率認徐桂蘭所述即為真實。
 ㈢縱認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已達重大程度,然被告就徐桂蘭
應分擔之部分同免責任:
  原告自承於112年1月1日起知悉徐桂蘭與被告間之訊息而認
生有損害,並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對二人主張共同侵權責
任,惟無證據證明其二人間就應分擔額另有約定,故依民法
第280條規定,被告與徐桂蘭內部間即應平均分擔義務。然
原告迄未對徐桂蘭請求損害賠償,則原告自112年1月1日知
有本件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其對於徐桂蘭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至今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2年時效
,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被告自得就徐桂蘭應分擔之部
分同免責任。此外,原告已與徐桂蘭達成調解,由徐桂蘭
償原告25萬元,則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被告就徐桂蘭
應分擔之部分同免責任。
 ㈣被告大學畢業,擔任按摩師傅,店內客源不穩定收入亦不穩
定,平均月薪僅3萬5000元,復因購屋及開設整復所而向母
親借貸105萬元,現仍需分期償還債務,故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100萬元實屬過高。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
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
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
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意
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
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
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
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即屬構成侵害
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
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且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
3項所謂「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規定,此不法侵害行為並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通姦、相
姦為限,至於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
、被害人之痛苦程度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之。經查:
 ⒈原告與徐桂蘭於92年3月29日結婚,於114年4月10日經本院調
解後同意離婚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
院不公開卷3頁、本院卷157至159頁),合先敘明。
 ⒉依原告所提被告與徐桂蘭間之蝦皮賣場之對話紀錄可知,其
等於111年12月28日至112年1月1日曾互傳如附表所示表達愛
意之訊息(本院卷17至130頁),而被告亦坦認上開對話內
容確係被告與徐桂蘭間之對話(本院卷122頁),故被告在
原告與徐桂蘭婚姻關係存續間,與徐桂蘭彼此間,確有萌生
情愫之事實,堪以認定。再從111年12月31日21時15分、22
時21分徐桂蘭對被告傳送「等一下要回婆家」、「我在婆家
了」等文字(本院卷26至27頁),被告未曾對此有任何反應
,可知被告對於徐桂蘭是有配偶之人,早已了然於胸甚明,
被告辯稱於112年1月1日後某時才知悉徐桂蘭係有配偶之人
云云,自不足採。
 ⒊由原告所提於112年2月21日(二)跟徐桂蘭之對話錄音譯文
,可知徐桂蘭最近一次跟被告在車上見面係前一個禮拜四(
112年2月16日),徐桂蘭甚至向原告坦認會跟被告一同開車
閒逛,也曾跟被告發生擁抱、親吻等行為(本院卷141至144
頁)。是以,從原告所提出之上揭證據可知,被告至少於11
1年12月28日至112年2月16日這段期間,除透過通訊軟體互
吐愛意外,尚有一起開車逛街,以及為相互擁抱、親吻等甚
為親暱之行為,從客觀上來看,均已逾越普通朋友間相處之
界限,並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合理範圍內之社交行為,身為
斯時仍為徐桂蘭配偶之原告,衡情自係難以接受,而感受到
精神痛苦。從而,被告與徐桂蘭上揭所為,自屬共同破壞原
告與徐桂蘭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至明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被告與徐桂蘭自應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已侵害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且屬情節重大,並據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等語,要屬有據。
 ⒋被告雖辯稱原告所提之112年2月21日錄音譯文,無從確認徐
桂蘭所稱擁抱、親吻的人即係被告云云,惟查,從譯文中原
告向徐桂蘭稱:「就是在我家,妳生日發現的時候之前,你
們都還有做愛」等語觀之(譯文4分53秒至5分22秒間,本院
卷142頁),原告與徐桂蘭所討論之人,即係指在徐桂蘭
日當天(按:即1月1日,見本院卷15頁之戶籍謄本),遭原
告發現之第三者。而從被告傳給徐桂蘭之簡訊內容寫到:「
…前幾天我還是打了電話跟妳說新年快樂,…而妳在今天打給
我,說真的我是很想訴苦 但一方面覺得有可能是妳先生打
給我,因此我並不會接,因為我知道有可能是過年那通電話
被他知道了,…」(本院卷105至106頁),再互核附表編號1
4之訊息,顯見被告於112年1月1日打電話向徐桂蘭祝賀生日
快樂的事情,已遭原告發現。從而,原告於112年2月21日與
徐桂蘭談論的第三者,即係指被告無疑。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
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
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
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
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本件事發時,原告與徐桂蘭
已結婚近20年,並育有2名子女,為碩士畢業之學歷,目前
從事物理治療行業(本院卷179頁),被告為大學畢業,擔
任按摩師傅(本院卷166頁),及兩造所得暨名下財產狀況
,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在卷可稽(為
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並參以被告
徐桂蘭間以通訊軟體互傳愛意(惟尚未傳露骨之文字)、
會共同開車出遊、為擁抱、親吻之親暱行為等侵害配偶權之
手段,復參以原告僅能證明被告與徐桂蘭曖昧、交往之期間
為111年12月28日至112年2月間,以及被告僅坦承有跟徐桂
蘭互傳表達愛意之訊息,否認有擁抱、親吻等一切情狀,認
為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
 ㈢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平均分擔義務;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
、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
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
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80條前段、第274條、第276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是以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仍可發生絕對之
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
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
額超過民法第280條規定「依法應分擔額」者,因債權人就
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其他債務人
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而無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但其應允債權人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
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有民法第27
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並對其他債務人發生絕對之效力(最
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徐
桂蘭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受有20萬元之非財產上
損害等情,已如前述,依民法第280條前段規定,被告與徐
桂蘭內部平均分擔額應各為10萬元(計算式:20萬元÷2=10
萬元)。又原告於114年4月10日與徐桂蘭以25萬元就徐桂蘭
侵害配偶權之事成立調解,並已於114年5月29日給付完畢,
原告並同意拋棄對徐桂蘭之其餘請求權,此有調解筆錄在卷
可稽(本院卷157至159頁),並經原告陳述明確(本院卷20
2頁、209頁)。被告並未參加前開調解,堪認原告因調解成
立而同意拋棄對徐桂蘭之其餘請求,是免除徐桂蘭的債務,
惟未免除被告之債務,即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對被告而
言,上開調解自僅具相對效力,縱使原告與徐桂蘭調解之金
額,超過上述徐桂蘭應分擔的金額,仍無民法第276條第1項
規定之適用,倘徐桂蘭尚未依調解條件給付,原告自仍得向
被告請求20萬元(民法第273條規定參照)。但本件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徐桂蘭已依調解內容給付25萬元,顯超過原告
得請求之金額,故本件債務因徐桂蘭之清償而消滅,依民法
第274條規定,被告亦同免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雖因被告、徐桂蘭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受有
2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但因徐桂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
已清償完畢,故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賠償,原告請求被
告100萬元之損害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已無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
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表:
編 號 時間 傳送訊息者 傳送內容 1 111年12月28日11時56分 王寶晨 很想妳 2 111年12月28日15時45分 徐桂蘭 想你!愛你 3 111年12月29日20時59分 徐桂蘭 想你了! 王寶晨 我也是 4 111年12月30日23時5分 徐桂蘭 先這樣吧!愛你 5 111年12月30日23時34分 王寶晨 愛妳 好想妳 6 111年12月31日2時16分、6時54分、7時22分、8時13分 徐桂蘭 愛你! 想你! 愛你 想你! 7 111年12月31日3時31分、7時2分、9時 王寶晨 愛妳 好想妳 愛妳 妳昨天有睡好嗎 8 111年12月31日15時36分 徐桂蘭 看了你!更想你 9 111年12月31日15時36分至16時21分間某時 王寶晨 想妳 10 111年12月31日17時2分 徐桂蘭 好想你 11 111年12月31日17時41分 王寶晨 我也想妳 12 111年12月31日18時8分、11分 徐桂蘭 和想你一樣!越想越喜歡 我應該是會的變胖 13 111年12月31日18時34分 王寶晨 沒關係 妳胖我也愛 14 112年1月1日0時14分、0時34分、1時9分(1月1日為徐桂蘭生日) 徐桂蘭 你的電話呢? 今天整晚都喝威士忌!和一群人喝,我覺得你和我講電話比我還為難。辛苦你了!還打電話給我 我好想你喔! 15 112年1月1日1時26分 王寶晨 想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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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