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6號
CYDV,113,訴,26,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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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煌仁
陳莠茵佳億化工企業社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侯協進

侯慶
侯昭榮

侯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項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50,519元(計算說明如附表所示),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至8項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被告陳莠茵佳億化工企業社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B2部分面積17平方公尺之鋼骨蓋鐵皮(鋼造作業區)磚造牆拆除,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之土地遷讓返還予原告侯慶。(第1項) 被告陳莠茵佳億化工企業社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C1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之鋼骨蓋鐵皮(鋼造作業區)磚造牆拆除,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之土地遷讓返還予原告侯昭榮。(第2項) 被告陳莠茵佳億化工企業社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D1部分面積45平方公尺之鋼骨蓋鐵皮(鋼造作業區)磚造牆拆除,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之土地遷讓返還予原告侯庭和。(第3項) 234,900元 【計算式:(17+25+45)×2,700=234,900】 左列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7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7至111頁) 2 被告侯煌仁應給付原告侯協進3,78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拆除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A1部分面積34平方公尺及代號A2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之磚造平房並遷讓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侯協進63元。(第4項) 被告侯煌仁應給付原告侯慶2,37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拆除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B1部分面積22平方公尺之磚造平房並遷讓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侯慶40元。(第5項) 被告陳莠茵佳億化工企業社應給付原告侯慶1,83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遷讓返還第1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侯慶31元。(第6項) 被告陳莠茵佳億化工企業社應給付原告侯昭榮2,7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遷讓返還第2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侯昭榮45元。(第7項) 被告陳莠茵佳億化工企業社應給付原告侯庭和4,86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拆除地上物遷讓返還第3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侯庭和81元。(第8項) ⑴本件起訴前5年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15,550元(計算式:3,780+2,375+1,835+2,700+4,860=15,550) ⑵自113年1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計8日)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69元【計算式:(63+40+31+45+81)×8/30=6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原告於113年1月9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不併算其價額;反之,請求之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止,仍應予併算。 合     計 250,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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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