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許梅子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蕭政勝
羅妙蓁
被上訴人 許蕭菊子
許丞宏
許正義
許鐵耀
訴訟代理人 許智超
被上訴人 許茂林
許家榮
許正忠
許國原兼陳素珠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
10時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請被上訴人許蕭菊子、許丞宏、許正義、許鐵耀、許正忠、
許國原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對於嘉義市○○段00
0地號土地分割,就上訴人許梅子分得土地以外之土地部分
,是否願意維持共有」?
二、請上訴人許梅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嘉義市○○段
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