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李秀梅
被 上訴人 姚佳雙
蔡俊彥
陳麗霜
何淑青
王嘉輝
郭采燕
上列被上訴人姚佳雙與上訴人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7,62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