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楊月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趙政揚律師
相 對 人 林麗玉 (即沈貝力之繼承人)
沈政鋒 (即沈貝力之繼承人)
沈政瑩 (即沈貝力之繼承人)
被 告 沈貝力(歿)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林麗玉、沈政瑩、沈政鋒為被告沈貝力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貝力於民國113年8月7日死亡,沈貝力之繼承人
為配偶林麗玉以及子女沈政瑩、沈政鋒,有沈貝力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
林麗玉、沈政瑩、沈政鋒為被告沈貝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