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4年度,11號
CYDM,114,附民緝,11,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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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鄭淑麗

鄭月嬌
蔡金童
被 告 何警泰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4年易緝字第7號、90年易
字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何警泰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免
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
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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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