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林宏儒
被 告 方郁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宏儒於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28號被告方郁庭被訴
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