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624號
CYDM,114,金訴,62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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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承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637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古承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古承立與Telegram暱稱「未來守護者」、李宗翔
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
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
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
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古承立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提款後,
將款項放置於「未來守護者」指定之公園廁所,以此方法製
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古承立則因此取得報酬新臺幣600元。
二、證據名稱:被告古承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及如附表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證據 李榮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日前某時,以LINE不詳暱稱、「客服人員」與李榮緯聯繫,向其佯稱:可註冊電商平台販賣商品獲利,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將商品出貨給客戶云云,致李榮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04.05-14:06-5萬元 同日14:07-5萬元 不詳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04.06-00:01-2萬元、1萬元 李榮緯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表、提領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卷第7-9、17-19、21、24-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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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