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6號
CYDM,114,金訴,6,20250611,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松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
月14日114年度金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
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
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被告雖已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4
月2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
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於114年5月9日裁
定命被告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
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及居所,均由同居人收
受,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
佐,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
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