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31號
CYDM,114,金簡,131,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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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佩偵


選任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1509號、113年度偵字第1439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金易字第17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佩偵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佩偵基於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
,無正當理由,於民國113年3月18日11時23分許,在嘉義市
○○路0000號空軍一號興昌站(新嘉北),將其申辦之聯邦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
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等合計6個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下稱本件6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LINE暱稱「李國展」之人。嗣前開自稱「李國展
之人取得本件6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
示方式,詐騙甲○○、乙○○、丙○○、丁○○、戊○○、己○○、庚○○
辛○○、壬○○癸○○、子○○、丑○○、寅○○、卯○○(下稱甲○○
等14人),致甲○○等14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
,匯款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提領一空。經甲○○等14人匯款查覺受騙報警,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張佩偵在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在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本件6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李
國展」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37張,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據(
警卷第22至33頁、第99至101頁;偵字第11509號卷第39至45
頁)。
三、另補充:辯護人雖為被告利益,表示被告已盡力與5位間接
受害者達成和解協議,其餘因均請求全額,被告難以負擔,
故請求考慮上情給予緩刑宣告等語。惟本院考量被告在本案
提供多達6個金融帳戶資料與他人,又間接受害之人亦達14
人,是以此情節尚難認適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2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簡 易 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被告之帳戶 證據及出處 1 甲○○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中午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G帳號「siahs_the_man」(起訴書誤載為「siaha_the_man」)、通訊軟體LINE暱稱「藍新金流服務平台官方網站」、「陳文義」聯繫甲○○誆稱:參加賣場盲盒抽獎抽中現金11萬8,888元,依指示匯款完成作成藍新金流服務平台金流,可領取中獎獎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19時52分 9萬4,088元 聯邦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4頁)。 2.行騙者於Instagram之貼文截圖4張(警卷第35頁)。 3.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卷第35頁背面)。 4.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36頁)。 2 乙○○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G帳號「數碼極客」、通訊軟體LINE暱稱「藍新金流服務平台」、「李坤池」聯繫乙○○誆稱:參加網站抽獎抽中獎品,依指示匯款可領取中獎獎品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0時57分 1萬15元 兆豐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5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6張(警卷第38至40頁)。 3.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41至42頁)。 4.告訴人持用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2張(警卷第43至44頁)。 3 丙○○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5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G帳號「神秘預言家」、通訊軟體LINE暱稱「藍新金流服務平台」、「張傑」聯繫丙○○誆稱:參加賣場盲盒抽獎抽中現金8萬8,888元,依指示匯款完成開通藍新金流服務平台第三方,可領取中獎獎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1時17分 3萬33元 兆豐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6頁)。 2.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2張(警卷第46頁)。 3.行騙者於Instagram之貼文截圖2張(警卷第47頁)。 4.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1張(警卷第47至48頁) 5.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截圖3張(警卷第49頁)。 4 丁○○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中午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社團「台南租屋 出租專屬社團 房東 盡量PO 超級大平台」、通訊軟體LINE暱稱「Weien」聯繫丁○○誆稱:依指示匯款可承租房屋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2時13分 1萬3,000元 合庫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7頁)。 2.113年3月18  日轉帳明細  截圖1張(警  卷第51頁)  。 3.行騙者之Facebook社團貼文截圖1張(警卷第51頁)。 4.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6張(警卷第51至53頁)。 5 戊○○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16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Dard Da Muhabat」聯繫戊○○誆稱:註冊DMM線上交易網站會員,建立買賣手機遊戲原神訂單,依指示匯款可解除買賣價金款項無法領取之狀態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0時 5萬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8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1張(警卷第55至56頁)。 3.詐欺網站截圖5張(警卷第57頁)。 4.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58頁)。 113年3月18日20時 1萬2,000元 6 己○○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6日17時31分許,透過社群網站IG帳號「siahs_the_man」(起訴書誤載為「siaha_the_man」)、通訊軟體LINE暱稱「藍新科技公司」、「李國展」聯繫己○○誆稱:參加賣場盲盒抽獎抽中現金11萬8,888元,依指示匯款完成開通藍新金流服務平台第三方支付功能,可領取中獎獎金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2時21分 2萬8,012元 合庫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9至10頁)。 2.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60頁)。 3.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張  (警卷第60至62頁)。   7 庚○○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22時6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G、通訊軟體LINE暱稱「藍新金流服務平台」、「李國勇」聯繫庚○○誆稱:領取免費數位產品活動,依指示匯款開通藍新金流第三方支付並領取獎品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2時7分 4萬9,989元 合庫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11至12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9張  (警卷第64至69頁)。 3.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68頁)。 113年3月18日22時8分 2萬9,123元 8 辛○○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6日22時39分許,透過社群網站IG帳號「annabendarovich」、通訊軟體LINE暱稱「藍新金流服務平台」、「李坤池」聯繫辛○○誆稱:參加賣場盲盒抽獎抽中現金11萬8,888元,依指示匯款驗證藍新金流服務平台第三方支付,可領取中獎獎金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3時13分 2萬8,015元 合庫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13至14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20張(警卷第71至73頁)。 3.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74頁)。 9 壬○○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17時30分許,假冒網路買家,透過社群網站臉書暱稱「趙小芳」、通訊軟體LINE暱稱「晨晨」、「李哲宏」聯繫壬○○誆稱:使用全家好賣家賣場建立訂單,依指示匯款可完成賣場帳戶認證、網路交易安全認證作業,並完成訂單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18時48分 14萬9,987元 郵局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15頁)。 2.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警卷第77頁)。 3.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截圖1張 (警卷第77頁背面)。 10 癸○○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9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社團「宜蘭租屋、羅東租屋、蘇澳租屋、礁溪租屋、出租專屬社團2.0」、臉書暱稱「Lin Anna」通訊軟體LINE暱稱「PG凌」聯繫癸○○誆稱:依指示匯款可看屋、承租房屋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9日13時1分 1萬元 玉山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16頁)。 2.113年3月19日轉帳明細截圖4張(警卷第79至80頁)。 3.行騙者於Facebook社團之貼文截圖1張(警卷第79頁)。 4.訂單收據截圖1張(警卷第79頁)。 5.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卷第79頁背面) 113年3月19日13時2分 3,000元 11 子○○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10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G帳號「timothyrussel79436」聯繫子○○誆稱:參加網路抽獎抽中價值9萬6,666元之音響一台,依指示匯款支付保證金,可領取中獎獎品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9日12時18分 2萬9,015元 玉山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17至18頁;他字影卷第20至22頁)。 2.113年3月19日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83頁) 3.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31張(他字影卷第8至16頁) 12 丑○○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21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社團「新品二手品任何物品都可以賣或互換交流~」、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佐○木 那津紀」、LINE暱稱「楊聰慧」聯繫丑○○誆稱:依指示匯款可驗證開通7-11賣貨便帳號完成交易云云,致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2時5分 4萬123元 兆豐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19至20頁)。 2.行騙者於Facebook社團之貼文截圖1張(警卷第87頁)。 3.113年3月18日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87頁) 。 4.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卷第87頁背面至88頁)。 13 寅○○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9日12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G帳號「timothyrussel79436」、通訊軟體LINE暱稱「藍新金流客服」、「李國勇」聯繫寅○○誆稱:參加賣場盲盒抽獎抽中現金,依指示匯款完成作成藍新金流服務平台金流驗證帳戶,可領取中獎獎金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9日12時26分 1萬7,015元 玉山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21頁)。 2.113年3月19日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90頁背面)。 3.與行騙者之對話紀錄截圖12張(警卷第90頁背面至92頁)。 14 卯○○ 不詳行騙者,於113年(起訴書誤載為112年)3月18日17時許,盜用卯○○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754號帳戶,並操作該帳戶,於右列時間,將該帳戶內款項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18日20時23分 3萬15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警詢所述(警卷第151至152頁)。 2.告訴人所有郵局帳戶之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影本1份(警卷第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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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