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60號
CYDM,114,訴,160,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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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5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扣案西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為乙○○胞弟,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
家庭成員關係,惟平時相處不睦存有嫌隙。甲○○為此心生不
滿,基於殺人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晚間6時50分許
,飲酒後前往嘉義市○區○○路000號「大九九賣場」購買西瓜
刀1把(下稱本案西瓜刀),再於同日晚間7時3分許欲返回其
位於嘉義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住處時見乙○○站立於一
樓大廳(下稱本案大廳),甲○○即手持本案西瓜刀衝向乙○○截
堵於該處,其明知身體背部及腹部內有許多重要器官係人體
重要部分,若以鋒利尖刀揮砍猛刺將導致生理機能嚴重受損
及大量出血死亡結果,仍手持本案西瓜刀先朝乙○○左手及左
背部揮砍1刀後,將乙○○推入電梯內再持本案西瓜刀朝乙○○
腹部猛刺1刀,乙○○負傷逃離電梯回到本案大廳時,甲○○再
雙手併握持本案西瓜刀揮砍乙○○左手及左背部1刀,乙○○因
失血過多體力不支且腳踩到地上血跡滑倒倒地不起,甲○○始
停止砍殺行為搭乘電梯返回住處。乙○○送醫急救診斷受有後
背性撕裂傷、創傷性氣胸及左肩胛骨骨折與低血容休克等傷
害,經手術治療始倖免於難而未遂。
二、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所
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審判程序
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警卷第1頁至第9頁、偵003
卷第27頁至第28頁、聲羈卷第15頁至第19頁、本院卷第25頁
至第28頁、第133頁),核與告訴人乙○○指訴(偵003卷第45頁
至第48頁、偵003卷第51頁至第52頁)及證人丙○○○證述(警卷
第14頁至第16頁)大致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20頁
至第23頁)、乙○○之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種診斷證明書(警卷第24頁、偵003卷第57頁)、傷口照片(偵
003卷第59頁至第71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
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5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卷第26頁)、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
照片共16張(警卷第27頁至第35頁)、現場照片3張(警卷第35
頁至第36頁)、西瓜刀及長度照片(警卷第37頁)、大九九大
賣場電子發票證明聯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7頁)、大九九賣場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警卷第38頁至第40頁)、家庭暴力
通報表、暴力危險評估表(警卷第41頁至第43頁)、本院114
年度司緊家護字第2號民事緊急保護令(偵003卷第73頁至第7
4頁)、被告全戶戶籍資料(警卷第10頁至第12頁) 、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003卷第41頁)、臺灣
嘉義地方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698號扣押物品單(本院卷第4
5頁)與大九九大賣場和本案大廳監視器影像光碟(偵卷後附
證物袋)可參,另扣得本案西瓜刀及電子發票等物,被告任
意性自白與上開證據互核相符,堪以採信。
 ㈡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於加害時是基於使人死亡,
或使人受傷之犯意為斷。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有無宿怨
及是否自行停手,並非據以區別殺人與傷害之絕對標準,仍
應綜合觀察其行為動機、所用兇器、下手情形、傷痕多寡、
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傷勢輕重程度及行為前後之情狀,始
能認定行為人內部主觀之犯意為何(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
371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當時
,主觀上之犯意究竟為殺人或傷害,自應依其行為當時所存
在之一切客觀情況,視其犯罪之動機、行為當時之手段是否
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殺傷之部位、所殺傷次數、傷勢程
度、犯後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論斷。經查:
 ⒈被告用以揮擊砍刺告訴人之本案西瓜刀,經勘驗結果為「外
觀為全新新品,西瓜刀外有木鞘記載太陽牌高級西瓜刀,西
瓜刀全長52公分,刀身為全新金屬材質,全長39公分,木製
刀柄13公分,西瓜刀寬度4.1公分」,有卷附勘驗筆錄可證(
本院卷第62頁)。由是可知被告持以攻擊告訴人之本案西瓜
刀為質地堅硬之金屬材質,刀鋒尖銳客觀上可穿刺身體用以
殺害人之生命。而人之身體腹部及背部內有許多重要器官係
人體重要部分,屬人體要害所在且甚為脆弱,倘以利刃刺擊
極易肇致死亡結果,此乃眾所周知之事實,而以被告案發時
為42歲之成年人且自承國中畢業、打零工等情(本院卷第145
頁),可見依被告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自當清楚明瞭
上情而難諉為不知,是由被告持本案西瓜刀攻擊告訴人身體
部位以觀,已見其有殺人之犯意。
 ⒉復經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結果如附表所示,可知被告見告訴
人甫出現在本案大廳時即持本案西瓜刀朝其左手及左腹部揮
砍1刀,使告訴人面對被告突如其來之猛烈攻擊猝不及防而
毫無招架能力,且被告將告訴人推入空間密閉狹窄之電梯內
再持本案西瓜刀朝其腹部猛刺1刀後,告訴人負傷逃離電梯
回到本案大廳時,被告仍以雙手併握持本案西瓜刀揮砍告訴
人左手及左背部1刀,倘被告果真意在教訓告訴人而已,於
告訴人遭砍出血時即應停手,然被告持續持本案西瓜刀往手
無寸鐵之告訴人背部及腹部要害等部位猛刺砍擊3次,顯見
被告係在告訴人猝然不及防備之不明就裡情況下,蓄意持本
西瓜刀對告訴人奮力攻擊,則任何人遇此狀況當會不知所
措而無從加以防範或反擊,則依被告行為當時所使用之手段
,益證被告具有殺人犯意。
 ⒊再依告訴人受傷送醫急診救治情形以觀,其受有後背性撕裂
傷、創傷性氣胸及左肩胛骨骨折與低血容休克等傷害,則由
告訴人為被告持本案西瓜刀砍擊後,所受傷勢甚重且導致低
血容休克,若遲誤送醫恐將達瀕死程度,被告行為確實足能
使人斃命至為明確,被告主觀上確有殺人之故意無訛。
 ㈢從而,由被告犯罪動機、行為手段、殺傷部位及殺傷次數與
傷勢程度等綜合判斷後,可知被告自白有致告訴人於死之主
觀殺人犯意,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
為;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
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
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及告訴人為胞兄弟,彼此間具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對告
訴人為殺人未遂行為,核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且
構成刑法之犯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規定並無罰則
規定,自仍應依刑法殺人未遂罪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被告持本案西瓜刀先後3次刺殺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殺人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屬接續犯。
 ㈢刑之減輕
 ⒈刑法第62條:
 ①刑法上所謂自首,乃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
行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之謂。所謂「發覺」,尚非以有偵
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
對 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
,仍 須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
主觀上 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至如何判斷「有確
切之根據 得合理之可疑」與「單純主觀上之懷疑」,主要
區別在於有 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能否依憑現有客觀
性之證據,在 行為人與具體案件之間建立直接、明確及緊
密之關聯,使行 為人犯案之可能性提高至被確定為「犯罪
嫌疑人」之程度。舉例而言,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
員尚未發現犯罪之任何線索或證據,僅憑其工作經驗或蛛絲
馬跡等情況直覺判斷行為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即行為人之
可疑非具體且無客觀依據,無從與具體犯罪案件聯繫;或於
犯罪發生後,前揭有偵查犯罪權限機關或人員雖根據已掌握
之線索發現行為人之表現或反應異常,引人疑竇,惟尚不足
通過現有證據確定其為犯罪嫌疑人,即對行為人可疑雖已有
一定之針對性或能與具體案件聯繫,惟此關聯仍不夠明確,
尚未達到將行為人鎖定為犯罪嫌疑人並進而採取必要作為或
強制處分等情形下,仍僅止於「單純主觀上之懷疑」,尚不
得謂為「已發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
旨參照)。
 ②本案查獲經過業經承辦員警王淳沅表示「當日是民眾撥打110
報案只說三閎儷園社區有人拿刀砍人,我們不知道實際狀況
是甚麼,因為我們是轄區派出所,所以我和另一個員警兩個
人過去現場察看。我們一到社區大廳就看到現場總共2個人
,其中看到被害人流血倒在大廳,另一個人坐在樓梯間手上
拿著西瓜刀,我當場問說『現在是甚麼情況』,那個拿刀的人
就說『是我做的』。」等語,此有卷附本院刑事案件進行單可
佐(本院卷第127頁),觀諸王淳沅雖證稱其抵達本案大廳時
被告坐在樓梯間手上持本案西瓜刀,然勾稽被告於事發翌(1
8)日即行製作之警詢筆錄記載「警方於114年4月17日晚間7
時5分許接獲報案於本案大廳有持刀糾紛,警方到場後於現
場見告訴人倒臥地上且地上有血潰並見被告仍於現場佇立,
身後樓梯上有1把西瓜刀,經被告主動向警方坦承告訴人係
遭被告持刀攻擊傷害」等情(警卷第5頁)略有差異,自應以
警詢筆錄中所載員警於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理後所載發現經
過記憶較為精確,則員警斯時僅發現告訴人倒臥本案大廳地
上而被告則是在場佇立且手未持本案西瓜刀,經員警當場詢
問「現在是何種情況」後被告隨即承認為其所為,足認員警
到場時尚未有具體及客觀關聯性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為犯
罪嫌疑人,則被告於偵查犯罪之員警未發覺犯罪行為人前承
認其犯行,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⒉刑法第25條第2項:
  被告著手於殺人犯罪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犯罪情節既遂犯
為輕,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朴交簡字第
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12年7月11日易服社
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頁),素行
不佳,其與告訴人彼此為胞兄弟關係雖平時相處不睦存有嫌
隙,然被告不思理性溝通解決歧見,於案發前飲酒後無法壓
抑己身怒氣不滿情緒高漲即驟起殺意因而持本案西瓜刀砍殺
告訴人,雖未造成告訴人死亡結果但犯罪手段實屬兇殘,不
僅致告訴人身體受傷亦造成心中難以弭平傷痛,更已嚴重危
害社會秩序並徒增社會暴戾之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然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受
羈押前打零工為業,離婚、育有1名成年子女,與告訴人及
母親同住及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與告訴人稱請對被告從重量
刑與公訴檢察官表示請依法裁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㈤扣案本案西瓜刀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電子發票及交易明細非 專供犯罪所用亦非違禁物且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偵查起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勘驗標的:家暴殺人未遂案影像(偵卷內信封袋) 一、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dwuEWY1Y 勘驗內容: ①【19:03:25】 一名身穿藍色上衣男子(下稱甲男,即被告)出現於畫面左方,畫面右方有一等待電梯的黑色外套灰色長褲男子(下稱乙男,即告訴人)。 ②【19:03:30】 甲男取出西瓜刀,乙男站在電梯前等待電梯。 ③【19:03:35】 甲男右手持西瓜刀劈砍乙男左手及左背部。 ④【19:03:36】 乙男黑色外套被砍破,乙男左手及左背部出現一道傷口,傷口流出血。 ⑤【19:03:39】 甲男將乙男押進電梯。 二、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nk6GB7nb ①【19:03:42】 甲男左手持西瓜刀,右手抓起乙男的外套。 ②【19:03:45】 甲男持西瓜刀猛力刺向乙男腹部。 ③【19:03:48】 乙男後背傷口流出大片血並呈現皮開肉綻的情況。 ④【19:03:52】 乙男按下電梯門開門鍵。 ⑤【19:03:54-19:03:56】 電梯門打開,甲男面向乙男走出電梯,乙男也走出電梯。 ⑥【19:03:58】 電梯門關閉。 三、檔案名稱:video_000000000000000000-dwuEWY1Y ①【19:03:58】 甲男雙手併握持西瓜刀揮砍乙男左手及左背部,甲男並口中對乙男說「幹你娘老雞歪」,另持刀面向乙男說「你很嗆?(台語)」,並再度說「幹你娘老雞歪」。 ②【19:04:18】 甲男走進電梯,乙男站在電梯外,地上有一灘血跡。 ③【19:04:35】 甲男走出電梯,右手持西瓜刀對著乙男說「你很嗆?(台語)」,乙男站在電梯外,地上出現更多點血跡。甲男並再向乙男說「幹你娘老雞歪」。 ④【19:04:44-19:04:51】 甲男又走進電梯,乙男在大廳內走了幾步。 ⑤【19:04:55】 甲男又走出電梯,對著乙男站在大廳內。 ⑥【19:05:00】 甲男左手抓住乙男,右手持著西瓜刀對著乙男說「來、來、來」。 ⑦【19:05:03-19:05:04】 甲男左手抓住乙男要往電梯方向移動時,乙男踩到地上血跡滑倒。 ⑧【19:05:07】 乙男倒在地上後,甲男持著西瓜刀離開乙男走向電梯。 ⑨【19:05:10】 乙男躺在大廳地上,地上有明顯血跡,甲男走進電梯。 ⑩【19:05:31】 乙男躺在大廳地上,地上有明顯血跡,甲男搭乘電梯離開。 另補充勘驗如下: 過程中甲男始終握著西瓜刀未曾放下,且多次舉刀揮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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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