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世斌
具 保 人 黃宏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宏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宏騰因受刑人周世斌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
人出具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
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
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乙節,有暫收
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卷可稽。又受刑人前
揭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8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民國114年3月14日確定,並移付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執行等情,亦有上
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然經嘉
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00巷0
0弄0○0號送達傳票,命受刑人於114年5月15日到案執行,上
開送達傳票,於114年4月30日由受刑人親收,已為合法送達
,又經通知具保人之住所地即臺南市○○區○○○街00號,通知
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於114年5月15日到案執行,逾期則聲請
裁定沒入保證金,於114年4月29日由具保人本人親收,惟受
刑人屆期未到案,嗣經嘉義地檢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代執行拘提被告,臺中地檢署拘提亦無
著一情,此有受刑人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拘票、報告書、
執行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及具保人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徵。
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受刑人顯已
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