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08號
CYDM,114,聲,508,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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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桂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桂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桂林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
亦屬該數罪中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
而合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要件具有管轄權,
此可參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是以,
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刑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罪責相當、特別
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
此間關聯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
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
受刑人之人格、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
狀與受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6月30日 113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55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1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20號 113年度易字第9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920號 113年度易字第92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4年2月25日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17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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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