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檢閱卷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97號
CYDM,114,聲,497,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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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7號
聲請人即原告
訴訟代理 人 江凱芫律師
原 告 楊振丘
法定代理 人 楊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佾宸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95
號),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凱芫律師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
三九五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卷宗內監視器錄影器光碟,惟不得就
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凱芫律師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楊振
丘訴訟代理人,為決定本案訴訟標的金額及瞭解被告所為行
為主觀上係故意或過失而有拷貝監視器畫面之必要,聲請交
付本案監視器錄影光碟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
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觀諸前述規定,得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主體僅限於「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而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
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是刑事訴訟法各條文所稱
之「當事人」,並不包括「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
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
1條、第490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由前開條文可知,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章第七節有關訴訟卷宗
之規定,自無從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就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之規範,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本文規定,就
聲請閱覽卷宗之程序應準用關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依臺
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2點第1項第1款第3
目、第2項規定,得聲請閱卷之人:㈢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
理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是依上開規定得
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之人,於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限於具律師身分之訴訟代理人,先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95號案件過失致重傷害案
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轉拷被告吳
佾宸涉嫌過失致重傷害案之監視器錄影光碟,目的在釐清本
案案發經過及決定訴訟標的金額,上開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
攸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權益之維護,且依律師法及律師
倫理規範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應維護律師職業之尊嚴及
榮譽不得有損及名譽或信用,而為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業
務上應盡之義務,則律師基於自律自治原則,亦知不得不當
使用其所取得之拷貝光碟。基此,聲請人聲請轉拷被告涉嫌
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核屬有據,爰准許其
自費轉拷後交付之。又因該光碟內容涉及本案相關人員隱私
,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1之1條第2項準用第33條第5項規定意
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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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