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50號
CYDM,114,聲,450,202506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4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德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14
即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70號判決之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
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四、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
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
,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
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
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
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
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
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
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
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
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
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
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
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
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
,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
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
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
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
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
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
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
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50號刑事裁
定參照)。
五、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分別為施用第一、二毒品、販賣第
二級毒品以及竊盜等罪。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7所示之販
買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販賣毒品之時間間隔非遠,且各該
犯罪之行為態樣相仿,動機及手段相近,此等複數販賣毒品
之犯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
低之應執行刑,另其餘毒品相關犯罪即編號1、2、13、14則
屬其個人施用毒品犯罪,被告反覆為之,所侵害者復均非他
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
之程度較高,亦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至其餘附表所示之
罪應視其侵害之法益,以及與所犯他罪之間隔期間等,綜合
予以適度之非難評價,並同時兼衡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
,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月等節。經函請受刑人針對本件聲請以書面或口頭表示
意見,受刑人回覆以無意見等語,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及意旨,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
參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以及如上所述受刑人所
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
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
及矯治之程度等,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2、10、13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 ,但與其餘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 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7日 112年5月7日 112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8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8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077號、 112年度偵字第11932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4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6月20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0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04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71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5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077號、 112年度偵字第11932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4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077號、 112年度偵字第11932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4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077號、 112年度偵字第11932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4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7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7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71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1月5日 111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077號、 112年度偵字第11932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4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077號、 112年度偵字第11932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4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5號、 112年度偵字第138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54號 113年度易字第12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 113年度易字第12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4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7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71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526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3年1月14日 113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9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9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25號 113年度易字第493號 113年度易字第49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7月22日 113年7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25號 113年度易字第493號 113年度易字第493號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24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5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3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384號 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9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3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424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7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54號 113年度易字第67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19日 113年10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854號 113年度易字第67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9月2日 113年11月14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6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4530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