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439號
CYDM,114,聲,439,2025061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明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明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明澤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
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
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
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復經本院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
罰目的,及具體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關聯
性、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受刑人之
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與受
刑人之意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08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08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刑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2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緝字第47號)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恐嚇危害安全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9月9日 113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73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5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48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0日 114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487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76號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4月18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刑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2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嘉義地檢114年度執更緝字第47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99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