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52號
CYDM,114,易,45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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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6491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超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1
0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6、8、9、10、11所示之物(含包裝袋)沒收
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4、5、7所示之物(含包裝袋)沒
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黃超莛明知依托咪酯、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
他命(MDMA)、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
三級毒品。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
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許,在臺南
市白河區關子嶺山區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張飛」
之成年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惡魔果實
案咖啡包、摻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法拉利圖案咖啡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哈密瓜錠而持有之(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105.361公克)。嗣警於114年2月24
日凌晨1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前,因黃超莛紅
燈右轉予以盤查。經黃超莛主動向員警坦承持有違禁物,並
同意搜索,於黃超莛身上及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前方置物箱內,扣得附表所示之毒品,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超莛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證人侯秉妍、麥芸慈、盧建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勘查採證照
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4年4月29日函及所附欣生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成份鑑定
報告、純度鑑定報告。
三、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
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
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
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惟因施用或販賣而持
有毒品之行為,為不同之犯罪型態,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
其持有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直
關係者為限,亦即施用行為與因施用而持有之間,或販賣行
為與因販賣而持有之間,始有各自之吸收關係可言,非可任
意擴張至他罪犯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判決意
旨參照)。因此,施用、轉讓、販賣、運輸毒品各為不同之
犯罪型態,彼此各具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是上開吸收關
係,必限於上開各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亦即施用行為
與因施用而持有行為之間;轉讓行為與因轉讓而持有行為之
間;販賣行為與因販賣而持有之間;運輸行為與因運輸而持
有之間,始屬相當,非漫無限制,否則任何一持有行為一旦
受有確定判決即可無限延伸其既判力,無異使持有行為繼續
中所犯同具持有關係之他重罪犯行,豁免刑責。被告自陳其
為供己施用而向「張飛」購入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後曾交付
部分毒品給證人侯秉妍,或販賣給其他人,嗣仍繼續基於供
己施用目的持有所餘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則被告轉讓毒品予
證人侯秉妍或販賣給其他人之高度行為,其不法內涵僅能涵
蓋並吸收所轉讓、販賣該毒品之持有低度行為,與其他毒品
之持有犯行並不相及,兩者間難謂有吸收關係,亦無實質上
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數量 檢出成分 重量 檢體說明 1 惡魔果實圖案咖啡包50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7.130g 原樣編號A5,紫色外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2 法拉利圖案咖啡包2包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純質淨重0.271g 原樣編號B2,黃色外包裝,內含淡橙色粉末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0.181g 3 愷他命26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93.233g 原樣編號11,白色結晶 4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0.267g 原樣編號5-1,白色結晶 5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1.347g 原樣編號5-2,白色結晶 6 依托咪酯1包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純質淨重2.149g 原樣編號5-3,白色結晶 7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2.807g 原樣編號5-4,白色結晶 8 菸彈12顆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無法計算純質淨重 原樣編號4-1 9 菸彈8顆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無法計算純質淨重 原樣編號4-2 10 菸彈3顆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無法計算純質淨重 原樣編號4-3 11 哈密瓜錠7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0.132g 原樣編號6-1,綠色藥錠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純質淨重0.39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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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