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宇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6267、6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宇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之「零錢
包【內有新臺幣(下同)10,000元】」更正為「零錢包1個(
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內有1千元)、紅包1個(內有1萬
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蕭宇昇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竊盜罪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1239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8日執行完畢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改,不思正途
獲取財物,行為之手段,2次竊取之物品價值及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下同)11,500元、4,900元,已發還告訴人徐冠荷8,1
00元、告訴人柳建全4,900元,告訴人2人所受之損害,及犯
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未扣案之零錢包1個、2,900元,係被告
所有因竊盜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於該次犯行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部分,竊盜之8,100元、4,900元,業已實
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徐冠荷、柳建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行 所犯罪名、所處之刑及沒收 1 114年4月16日 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零錢包壹個、新臺幣貳仟玖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2 114年4月29日 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6267號 114年度偵字第6268號被 告 蕭宇昇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宇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於民國114年4月16日17時21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大學 民生校區側門前,徒手竊取徐冠荷置放在牌照號碼○○○5號微 型電動二輪車置物廂內之零錢包【內有新台幣(下同)10,0 0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
㈡於同年月29日18時29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嘉義大學民生 校區警衛室旁空地,徒手竊取柳建全置放在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廂內之4,90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二、案經徐冠荷、柳建全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宇昇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徐冠荷、柳建全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 翻印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上 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則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鄭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