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珮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59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1號、
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114年度戒
毒偵字第65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
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且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珮綺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之時間為民國111年12月28日、113年3月8日、同年4
月4日、5月7日、5月9日、6月10日、6月22日,然被告因另
案施用毒品案件業於114年3月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考,是本案
應為另案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予以行政簽結,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又本案查扣之
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確含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附表編號1至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附表編號8至12)成分,有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確係違禁物
,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
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
與之完全析離,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
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17之物
,經被告自承均為其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物,
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編號 物品 檢驗結果 備註 1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各1枚)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7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58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89號、113年度毒保字第67號 2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各1枚)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7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59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27號、113年度毒保字第69號 3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各1枚)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75公克、0.0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5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78號、113年度毒保字第66號 4 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各1枚)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27公克、0.38公克、驗餘用罄(殘渣袋)、2.8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983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79號、113年度毒保字第61號 5 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各1枚)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2.62公克、2.57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2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172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796號、113年度毒保字第168號 6 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各1枚)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4.16公克、0.5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274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878號、113年度毒保字第119號 7 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各1枚)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54公克、0.75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780號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90號、112年度毒保字第1號 8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各1枚) 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0.3900公克、0.8827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024號鑑驗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89號、113年度安保字第249號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枚)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5274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407號鑑驗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527號、113年度安保字第251號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枚)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1.1069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43號鑑驗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79號、113年度安保字第276號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枚)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0606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377號鑑驗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796號、113年度安保字第543號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枚)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3535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038號鑑驗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90號、112年度安保字第73號 13 注射針筒4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13年度毒偵字第389號、113年度保管字第0651號 14 注射針筒2支、玻璃球吸食器1組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13年度毒偵字第527號、113年度保管字第0658號 15 注射針筒1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13年度毒偵字第679號、113年度保管字第0580號 16 摻食吸管5支、玻璃球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1支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13年度毒偵字第796號、113年度保管字第1630號 17 毒品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1個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112年度毒偵字第90號、112年度保管字第4號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85號、114年 度戒毒偵字第59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114年度戒 毒偵字第61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63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 66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