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1號
CYDM,114,單禁沒,71,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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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明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99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131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伍柒柒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
  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577公克),
  有該院民國113 年11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268 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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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