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ASTI (阿娣)(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人)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4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KASTI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
逃逸犯罪,本院就此部分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至於被告涉犯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夾駕車過失傷害罪
嫌部分,因告訴人白玉梅撤回告訴,本院另以通常程序處理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