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273號
CYDM,114,交易,27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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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凱文於民國113年8月15日10時5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同向左前方由
告訴人陳澄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均沿嘉
義市西區民生北路慢車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經民生北路
與民生北路55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與同向
車道之前行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陰、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意及此,其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撞及告訴人上開機車右
側車身,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下背挫傷、右肘裂傷、右
肘、前臂及膝擦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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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