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268號
CYDM,114,交易,268,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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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心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52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心吟
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許進吉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
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523號
被   告 王心吟 
上列被告因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心吟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15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市東區朝陽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文
昌街交岔路口處,其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須注意車前狀
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
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上開情況而直行;適有許進吉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文昌街由北往南方向行至上開
交岔路口處時,因疏未注意駕駛機車行經設有「停」標字
口,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之規定,僅減速慢
行而未停車觀察即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二車因而發生碰
撞,致許進吉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肩峰鎖骨關節閉鎖性骨折之
傷害。王心吟肇事後即打電話報警並坦承其為肇事人,始悉
上情。
二、案經許進吉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心吟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許進吉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33張、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肇事後即打電話報警,其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檢察官 郭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淑杏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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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