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暐舜
被 告 陳家豪
王軍幃
傅育仁
上列被告陳家豪、王軍幃、傅育仁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廖茗凱、林義財、蕭湧縢、林宏
諺、陳彥廷、孫浩祐、李逸軒、巫書汗、曾信育、曾韋盛、曾韋
哲、謝弘軒之刑案部分,再依法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