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弘
具 保 人 呂俊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俊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
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秉弘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由具保人
呂俊佑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10910、10911、11652號、111年度偵字第1266、2185、
4319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號案件審理,
並定114年4月23日進行審理程序,經向被告住所地雲林縣○○
市○○里0鄰○○路00巷00號送達傳票,由被告本人蓋印簽收,
惟被告屆期未到庭,亦拘提無著;本院於114年5月23日,發
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14年6月13日前之上班期間將被告帶同到
案,逾期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雲林縣○○
市○○○路000號合法送達,惟被告仍未到案等情,有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
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拘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
局114年4月25日雲警六偵字第1141002132號函、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
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