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6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俊賢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4、5、8至10所示得易科罰
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1萬121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俊賢受僱於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辦事處(址設嘉義
市○區○○路000號6樓1-2號),擔任內勤襄理,負責大樓巡視
、保全排班、收取各大樓管理費及雜費、製作財務報表等工
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收取各大樓住戶所繳納之費用後,
本應於收款當日或翌日存入各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金融帳戶。
然其為了籌錢代其姊清償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收取附表
所示各大樓住戶所繳納之費用後,未將所收得之款項存入各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金融帳戶,而將各該款項侵占入己(收款
之時間、項目、金額;各次侵占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俊賢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許溱筠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附表所示各大樓收費明細表、被害報告單、員工人事資料卡
、人事保證保險聲明書各1份。
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共10罪)。
四、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每個大樓收款的時間點不一樣
,保全收到一定的金額就會叫我去收錢,我收完錢後,如果
沒有超過3點半,我就會去銀行存到大樓管委會的帳戶,不
然就是隔天去存款。看大樓收的金額大小,每月收款一次或
是不只一次等語。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凱旋大地
是3個月出單一次,但第一個月幾乎就繳清了,第二、三個
月沒有什麼錢可以收。其他社區只要管理員收到錢,累積金
額多一點,就會通知我們去收,幾乎每個月都會去收一次錢
,存回帳戶等語。可知被告通常係按月向各大樓之保全人員
收取住戶已繳納之款項,並於收款當日或翌日存入各大樓管
理委員會之帳戶。是以,被告每個月分別向各大樓保全人員
收取款項後,將當次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其侵占之時間
明顯可分,且所侵占之款項係分屬不同大樓之管理委員會所
有,堪認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是分別起意所為,應予分
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急於籌錢代其姊清償債
務,卻未循正當管道取財,竟罔顧其與雇主間之契約及信任
關係,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挪為私用
,所為使告訴人及附表所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均受有損害,自
應非難。再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然遲未返還所侵占之款
項,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本案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4至5、8
至10所示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斟酌被告所犯
各罪之犯罪類型、手法、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期間為
113年1月至5月,以及附表編號4、5、8至10所示各罪所侵占
之款項總和為12萬8932元,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各罪所
侵占之款項總和為98萬2286元等節,就附表編號4、5、8至1
0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附表編號1至3、6、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年2月。
六、沒收
被告因附表所示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共計侵占得款111萬121
8元,此屬其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得不宣告沒收之事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收款時間 大樓名稱 收費 項目 收款 金額 已存入金額 未存入金額 合計侵占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 單位:新臺幣/元 1 113年1月 連盈蘭苑 管理費 159300 0 159300 159300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 2 113年2月 管理費 77100 0 77100 87100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 車位費 10000 0 10000 3 113年3月 管理費 120700 0 120700 120700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 4 113年4月 管理費 11700 0 11700 11700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113年5月 管理費 48200 0 48200 48200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113年4月 凱旋大地2 管理費 448245 213669 234576 245186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8月。 車位費 20810 10200 10610 7 113年4月 復國新城 管理費 203000 0 203000 370000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汽車位 86100 0 86100 機車位 31200 0 31200 電梯費 49700 0 49700 8 113年4月 流星雨 金牛座 管理費 41200 0 41200 41200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9 113年5月 管理費 7032 0 7032 7432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車位費 400 0 400 10 113年5月 羅曼第 管理費 17800 0 17800 20400 陳俊賢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車位費 2300 0 2300 磁扣 100 0 100 場地 租金 200 0 200 侵占金額合計:111萬1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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