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國審交訴字,113年度,5號
CYDM,113,國審交訴,5,202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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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邱皇錡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辯護人
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辯護人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
證據,各如附表一、二「法院之認定」所示之內容,均准於審判
中提出調查。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
性之情況:「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
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
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
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
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
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
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
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
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
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
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
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
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
、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
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
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檢察官、辯護人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
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本院爰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
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理由,各說明如附表一、二「法院
之認定」欄所載,並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表一
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出處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1.被告丁○○所駕車輛與蕭博元所騎機車碰撞之經過情形 檢證1-1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一)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三)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1-2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範圍:全2頁(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1-3 路口監視器畫面 範圍:畫面時間02:13:20-02:13:37、02:21:01-02:21:21 當庭播放。 檢證1-4 事故現場照片(不含監視器畫面擷圖) 範圍:相卷第93-158頁全部 (提示並告以要旨) 2.被害人蕭博元死亡之事實 檢證2-1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12.2.7蕭博元診斷證明書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2-2 嘉義地檢署112年度相字第12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2-3 嘉義地檢署檢驗報告書(不含相驗照片) 範圍:全8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3.被告丁○○駕車前曾施用第三級毒品 檢證3-1A 被告112.2.7北鎮派出所警詢筆錄 範圍:第4頁第11-13行。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1B 被告112.2.7訊問筆錄 範圍:第12問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3-1C 被告112.10.12訊問筆錄 範圍:第2頁第1-2行。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3-1D 被告113.6.4訊問筆錄 範圍:第6問 (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證3-2A 嘉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3-2B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Z000000000) 4.被告於事故後之精神狀態 檢證4-1 證人己○○ 證人戊○○ 證人甲○○ 聲請詰問證人,每位證人約20分鐘 補充理由書(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4-2 刑法185-3生理平衡測試影像 當庭播放(全長3分鐘) 補充理由書(三) 檢證4-3 鑑定證人乙○○ 聲請詰問鑑定證人(時間1小時) 檢證4-4 臺大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 範圍:全 (提示並告以要旨) 5.被告無駕駛執照 檢證7-1 被告丁○○112.2.7警詢筆錄 範圍:第3頁第8-9行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於警詢中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7-2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L00000000號) 全1紙 (提示並告以要旨)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科刑資料之調查 1.被告於本案構成自首 檢證5-1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一)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準備(三)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2.刑法第57條第5款—被告之素行 檢證6-1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嘉院111訴527、112訴271、113朴簡222、中院113金訴緝69、113金訴2403、南院113金簡531、新北113金訴2001、嘉檢113偵7490、雄檢113軍偵258、桃檢113少連偵359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一)、(三)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6-2 檢證6-1各案判決書(已審結)、起訴書(審理中) 同上 補充理由書(三) 檢證6-3 矯正簡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一) 檢證6-4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範圍:全10份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三) 檢證6-5 被告歷年來交通違規紀錄 範圍:全3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3.刑法第57條第9款—被害人家庭情形 檢證8-1 被害人遺族(妻/子/女/父/母)戶籍資料 範圍:全5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補充理由書(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辯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檢證8-2 證人庚○○(被害人之妻) 聲請詢問證人,時間約20分鐘
附表二
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範圍及調查方法 聲請出處 對造意見 法院之認定 犯罪事實證據之調查 1.被告服用愷他命駕駛車輛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 被證2-2 112.8.1證人林建宏賴怡汎之訊問筆錄 範圍:第1頁第4問答,第2頁第6至8問答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三)狀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114.1.2協商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2.被告於事故後之精神狀態 被證3-1 聖馬爾定醫院急診病歷 範圍:第153頁最末欄;第154頁第4、7欄;第157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二)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3-2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3-3 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範圍:全2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3-4 112.9.4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職務報告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3-5 112.10.4證人甲○○之訊問筆錄 範圍:第2頁第5問中證人甲○○部分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3-6 112.12.18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職務報告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3-7 113.2.16證人林建宏賴怡汎訊問筆錄 範圍:第4至7問答 (提示並告以要旨) 3.被告與被害人同為肇事原因 被證5-1 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範圍:全3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二)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科刑資料之調查 1.刑法第57條第4款—被告之生活狀況 被證4-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事件調查報告及附件前案報告 範圍:第1至7頁;第10至12頁;第24頁;第26至28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二)狀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114.1.2協商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4-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心理測驗基本資料 範圍:全2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3 105.9.21被告訊問筆錄 範圍:第6至7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4-4 105.10.21被告訊問筆錄 範圍:第3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5 105.10.21和解書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4-6 105年度少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範圍:第1、3至4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7 108.7.1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觀護工作輔導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8 108.10.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觀護工作輔導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9 109.1.17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觀護工作輔導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0 109.3.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觀護工作輔導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1 109.6.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觀護工作輔導紀錄表 範圍:全2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2 109.6.1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觀護工作輔導紀錄表 範圍:全3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3 109.6.19被告與社工黃筱媛之對話紀錄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4 109.6.19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電話聯繫暨案件處理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5 110.9.10之110年度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外聘心理師進行個案諮商紀錄表 範圍:第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6 110.10.26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電話聯繫暨案件處理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7 110.11.2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觀護工作輔導紀錄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8 110.12.17之110年度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外聘心理師進行個案諮商紀錄表 範圍:第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19 111.1.24之110年度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外聘心理師進行個案諮商紀錄表 範圍:全3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4-20 詢問被告之姊丙○○ 詢問證人20分鐘 2.被告因本件車禍亦受有腦震盪等傷害 被證6 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二)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3.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後自白犯罪、有意賠償等態度 被證7-1 被告112.2.7第一次警詢筆錄 範圍:第3頁倒數第4問答起,至第4頁第6問答。 (提示並告以要旨) 準備(二)狀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被告供述並無不法訊問之情形,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其供述內容,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7-2 被告113.6.4訊問筆錄 範圍:第4頁第15問答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7-3 被告112.10.13訊問筆錄 範圍:第2頁第8至11問答。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證7-4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事件處理情形陳報表 範圍:全1頁 (提示並告以要旨)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被證7-5 被告112.10.20訊問筆錄 範圍:第2頁第5至9問答。 (提示並告以要旨) 有證據能力,並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方並不爭執證據能力,又左列證據,可證明左列待證事實,有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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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