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446號
原 告 三通報關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亞太彩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9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亞太彩虹國際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於93年10月29日委託本公司代理報 關業務,應收報關費用及代墊海關關稅、空運費、海運費、 倉租、貨櫃空櫃租金、內陸運輸費用等共計新臺幣(下同) 244,600元;該款項經本公司多次追索,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而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陳述,經審酌原 告之陳述與其所提出之證據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代理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積欠 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2,21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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