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89號
NTDV,114,護,89,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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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受安置兒童 代號甲111021(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母 代號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受安置兒童
之 父 代號甲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關係人即受
安置兒童之
外祖父 代號甲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1021自民國114年6月5日18時起,由聲
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兒童代號甲111021(下稱案主)之母
即代號甲000000-A(下稱案母)疑似有施用毒品導致情緒精
神狀態不穩定,經醫師診斷為「其他興奮類依賴,伴有興奮
劑引發伴有妄想」精神病症,並有多筆成人保護通報紀錄及
兩次強制就醫紀錄。案母雖非主要照顧者,但與案主及案主
之外祖父代號甲000000-B(下稱案外祖父)同住生活,案主
經常要面對案母對家戶或社區民眾之滋擾行為及情緒失控無
理謾罵,倍感壓力且有自殺意念。評估案主長期面對案母精
神議題無助,案主陳述擔心會持續遭受案母精神不當對待,
故表意希望社工將自己帶離安置。案外祖父表述無力提供案
主適切保護,故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日18時啟動緊急安
置,並聲請繼續安置3個月;案母精神狀況不穩定且未服用
精神科藥物,聯繫不易且不願與社工人員對話,居住地不明
;案外祖父目前住居所不定,並稱不願意與案母聯繫及互動
,而案父未有監護權亦表示暫不爭取,擔憂案母精神狀態導
致後續受到騷擾。評估案主身心發展之虞,又案主現行自我
保護及照顧能力有限,如不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案主,
案主受案母的精神暴力,而案外祖父無法提供妥善保護,待
評估案父親職功能及照顧能力,並推動案父積極爭監護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
本院准予延長安置案主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
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57條
第2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
、戶籍資料、南投縣政府113年12月3日府社工字第11302965
68號函、本院114年護字第38號民事裁定、個案匯總報告等
件為憑,堪信為真;又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詢問案母、案父、
案外祖父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案母之電話撥打後轉語音信
箱,而無法得知其意見;案外祖父則稱:小孩給社會局照顧
比較好等語;案父之電話,撥打後無人接聽,而無法得知其
意見,有電話紀錄在卷,本院審酌案父、案母已於112年11
月22日離婚,協議由案母單獨行使負擔案主之權利義務,而
本案現階段案母對主責社工態度不佳,無法溝通,致使處遇
進度緩慢,而案父雖有會面意願,但對於案主親權爭取並無
作為,而案主在照顧場所已有因案母之心理壓力出現,且同
意續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此有上開匯總報告在卷可憑。足
見,案主並無返家受案母照顧、保護之意願,案母亦無法可
以提供案主適當之照顧、保護;至於案父是否有能力可以提
供案主適當之照顧、保護,仍有待聲請人訪視、調查、評估
。案主為幼童,尚屬年幼而缺乏完整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
亦須穩定之照顧及生活環境,而卷內現在尚無其他親屬可以
協助照顧案主,是認案主暫不宜返回案家,如不予延長安置
,顯不足以保護案主。從而,聲請人請求延安置,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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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