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28號
NTDV,114,訴,228,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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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林寬裕
被 告 林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其起訴狀並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其起訴
顯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
3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
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依前項聲明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該
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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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