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6號
NTDV,114,聲,36,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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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許晶岭即許慧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113年度訴字第47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4號(下稱本案)
受理在案,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840元
(見本案卷第37-39頁),聲請人業已113年11月26日如數繳
納,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可參。且上開本案訴訟業
經本院以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為由,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依
上開說明,本件即無予以訴訟救助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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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