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俞任
相 對 人 陳俊修(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俊修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所為之114年度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
定應予撤銷。
二、本案程序終結。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
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
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
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同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陳俊修為監護宣告,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6月2日為監護宣告之裁定,然陳俊修已於裁定
前之114年5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
料在卷可稽,而上開裁定尚未確定,仍屬程序進行中,爰裁
定撤銷本院於114年6月2日所為114年度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
定,並宣告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